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协同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落实相关职责和任务,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