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备案地开展培训业务,使用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和全国统一标准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将学员培训、教练员和教学车辆档案主要信息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证培训信息真实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教练员,不得聘用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或者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者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在终止经营前应当妥善处理学员培训和费用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