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凭证,登记配件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日期以及供应商名称等信息,建立配件登记档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健全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