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运价构成与标准,建立完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合理调整运价政策,并向社会公开。确定、调整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运价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社会公众等有关方面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确定、调整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时,应当公开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以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