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下列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学校校园;

(二)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歌舞厅、网吧等;

(三)候车室、候机室;

(四)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

(五)餐饮场所、商场、农贸市场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其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是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服务犬,不适用本条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