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和起草:
(一)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二)自治条例案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起草;
(三)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四)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起草或者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五)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六)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提案人负责起草,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
(七)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案,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Local Regulations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