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不得设置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体检标准。

本省推动就业相关的健康体检结果互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劳动者在符合互认规定的医疗机构开展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在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结果予以认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健康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以进行复检、补检。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