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行洪、蓄洪、河道治理等需要,对河道淤积情况组织科学评估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开展清淤疏浚的,应当编制清淤疏浚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省三门峡库区河道清淤疏浚方案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征求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