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