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本市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农业农村、水务、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推广应用适宜改厕技术,分类推进厕所改造;保障饮水安全,加强小微水体治理,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开展公共空间治理,整治架空线,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推进村庄绿化美化。

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农村人居环境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完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和统筹实施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