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有序引导业主自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向现代服务业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