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的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价格等信息的,或者未公开各物业类型(区域)的车位(库)配置情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信息的,或者拒绝业主要求承租车位(库)的,或者每次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期限超过十二个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