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个人名义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将业主共有资金存入私人账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财务审计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阻止装饰装修人员和材料进出物业服务区域,阻止装饰装修施工的,或者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以及材料搬运人员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