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信息,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