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禁止在武夷山国家公园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矿、爆破、开山;

(二)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或者改变河道;

(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

(四)未按照规定倾倒、处置、丢弃垃圾、弃土以及其他废弃物、污染物;

(五)集中储存燃油、液化气以及其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等药剂);

(七)采石、采砂,毁林开垦、采土,修坟立碑,放牧,烧荒;

(八)盗伐、滥伐林木,以采脂、掘根、箍树、剥树皮、采挖树蔸、过度修枝、使用化学品等其他方式非法毁坏林木;

(九)剥离表层土用于茶叶种植、土壤销售等,破坏林草生长环境;

(十)非法采集药材或者其他野生植物,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十一)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其他非法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利用、食用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十三)在指定的区域或者路线以外露营、烧烤、攀岩、探险、吸烟、燃放烟花爆竹,在九曲溪干流内游泳,放孔明灯等;

(十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

(十五)在树木、岩石以及其他景物上刻划、钻钉、损毁、涂污;

(十六)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性设施、设备;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