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开展其他损害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等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不相符的建设活动。

符合武夷山国家公园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确需改造、修缮、维护的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意见,依法审批。禁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

已建、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公园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改造、拆除或者迁出,并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