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研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和流向;发现流入非法渠道或者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醋酸酐的生产、经营、使用、仓储企业,其设置的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