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有关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以及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信息;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毒品或者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采取信息发布审核、用户日志记录和信息内容留存等有效措施,加强信息巡查,防止他人利用互联网、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保存有关记录,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