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