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与另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商品房销售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致。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终止前期物业服务:
(一)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且超过两年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九十日后仍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续聘或者解聘的。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