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27, 2024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4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16年10月21日河源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4年3月29日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4年5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恐龙化石(含恐龙骨骼、恐龙牙齿等实体化石和恐龙蛋、恐龙足迹等遗迹化石);
(二)含有恐龙化石的典型地层剖面;
(三)需要保护的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区域内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国有恐龙化石收藏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及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的合理利用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教育、科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有关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开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及恐龙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或者协助开展有关科研、参观、旅游等活动;
(六)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意见建议等;
(七)全面落实自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研究、协调解决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二)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三)恐龙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申报、建设和监督管理;
(四)恐龙化石收藏单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五)恐龙地质遗迹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六)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一)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提供建议;
(二)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三)为恐龙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博物馆等恐龙化石收藏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与推广先进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适用技术,开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专业培训,普及恐龙地质遗迹科学知识;
(五)对新发现的恐龙地质遗迹进行初步评估;
(六)需要专家委员会承担的其他工作。
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应当接受国家、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恐龙地质遗迹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在收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中以及在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Chapter 2保护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并经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评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赶赴现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在五日内组织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到现场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初步评估为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的,应当在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出具初步评估意见后十五日内上报至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恐龙化石送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经鉴定为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的,纳入市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恐龙化石收藏单位的发展。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并定期对收藏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加强对收藏单位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捐赠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给本市国有恐龙化石收藏单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自然保护区应当标明区界,设立界标,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Chapter 3合理利用
(一)运送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二)恐龙化石的清单、图片等相关资料;
(三)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开展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保护恐龙化石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活动进出本市的恐龙化石进行查验和监督管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活动中的国有恐龙化石收藏单位的恐龙化石进行监督管理。
需要利用恐龙化石到境外进行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市场主体将恐龙地质遗迹相关元素融入城市景观、社会生活,因地制宜发展以恐龙为主题的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
鼓励市场主体利用恐龙地质遗迹开展文化创意、展览展示、旅游服务、影视创作以及旅游产品开发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