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
立法计划确定的审议项目,由于起草单位的原因,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负责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单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预备项目,由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可以在本年度内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列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