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平等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和学校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