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学校应当结合学生特点,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学校和教师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纠正错误行为,培养未成年学生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平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家庭困难、身心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帮扶;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籍或者责令其停学、退学。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