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预防的;
(二)未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付机制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