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