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