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地级市发生的较大事故由当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其他市、县、自治县发生的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不设区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组或者授权、委托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或者挂牌督办,发现下级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原因不清、责任不明或者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时责令下级人民政府重新调查或者自行组织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