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下列企业的经营、使用许可事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四)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五)带有存储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六)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外,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七)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
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汽油加油站企业的经营许可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