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和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
专门发展化工产业的化工园区、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聚集的集中区或者工业区应当科学规范园区设置,保障园区内项目布局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符合相关规划;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其他园区可以根据安全风险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