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和网络合规制度,明确专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人员及岗位职责,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二)建立网络信息生产和传播自查、内部审核制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三)设置防沉迷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针对未成年人使用产品和服务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提示在上网服务设施和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四)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预警预防机制,设立紧急防护功能;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全遭受网络欺凌证据、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

(六)向未成年人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算法推荐服务的,应当便于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推送可能引发模仿不安全行为、诱导不良嗜好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