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避免将成年人使用的手机或者其他智能终端产品随意交由未成年人使用;

(二)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三)增强网络安全意识,谨慎管理网络支付账户、网络游戏注册账号,避免未成年人使用;

(四)关注并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

(五)在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