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倾倒。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与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别归集。

维修道路及公共设施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并采取预防污染措施,保持经营场地以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