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产生量和处置方案,提出处置核准申请。未经核准的,不得擅自处置。
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