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

(二)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或者其他设施;

(三)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垃圾、柴草、秸秆、杂物和粪肥;

(四)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和农机具。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拒不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