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城镇道路、公共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平整,侧石完好,无障碍设施保持通畅;

(二)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三)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前款所列的市政公用设施出现污损、缺失、移位等影响城镇市容和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更换,消除隐患。

严禁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箱)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