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多渠道筹集机制,通过简化审批手续,制定优惠政策等方式,稳定市场预期,鼓励和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持续投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捐赠、资助等方式,广泛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