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健全政策制定、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模式;合理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