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或者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或者未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停用电梯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使用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