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经营主体管理的,受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经营主体管理电梯,受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