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湖源头区及河湖岸线的保护,开展污染预防和治理,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建立生态修复维护管理长效机制。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保障生态用水需求,强化河湖生态用途管制,科学规划河湖岸线功能,维护河湖、湿地健康生态。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