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取用水单位的取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
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取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