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发现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或者接到被委托人、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并视情况返回未成年人身边履行监护职责,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寻求专业帮助。
被委托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将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所在学校、幼儿园。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留守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消极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