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监察机关在首次接触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时,应当主动询问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状况,存在监护缺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未成年子女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通报。

处理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在救援过程中应当主动询问被救援对象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状况,存在监护缺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未成年子女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通报;存在与未成年子女失散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失散地的公安机关通报。救援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监护缺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发现地的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