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自查评估机制,发现相关产品和服务存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相关信息扩散,同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对客户群进行明确区分、身份识别、实名认证,防止未成年人登录、浏览、沉迷网络游戏和低俗短视频,规范引导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低俗表演、网络不良社交等活动,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盲目追星、盲目消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