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鼓励创作、出版、发行、制作、展出、演出、播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动漫、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等精神文化产品。

向未成年人提供精神文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品的内容负责,按照精神文化产品分类标准,作出适龄提醒,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展示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