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劳动安全保障、职业危害防护;
(二)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职业危害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