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设置符合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需要且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确保畅通并进行安全提示;
(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禁止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
(五)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七)根据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必要时引导人员疏散;
(八)法律、法规有关安全保障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