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应当同时治理。

依法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