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余姚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建设码头;

(二)不得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和放养禽畜;

(三)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不得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应当拆除;

(五)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